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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法律制度范文
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从财政税收费用利用债其他收入这一等式可以看出,在收支的总体衡,是由支出决定收入的。因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对足以支撑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生了财政。这是现代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财政理念。同时,也可以看出,收入是随着支出的变动而变动的。在支出一定的情况下,各种收入之间则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一个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满足生生活支出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去借债的,一个家也是如此,只有当以税收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满足家预算的情况下,才需要发行债。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债在财政收入扮演着一种补充性的角色。所以从根本上说,债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当税收利润和费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时,债才能作为某种调节器在灵活性上使财政收支的公式得以衡。由此可以得出债的基本功能就是弥补财政赤字。
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通过法律对发行债的程序的规定以防止债发行权的滥用。从根本上说说,债的发行应纳入家预算的范围之内,由权力机关进行,不应该随意下放。同时完善法律法规,尽量杜绝在各个方面的漏洞,以保证债的正常运行并被用于正当的用途。债,作为财政信用,它以家为后盾,而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把这种信用制度强制地稳定地建立起,使其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债的购买和转让者更增强信赖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重要的是创造一个法律环境,要在债方面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过对债法的制定才能增强债市场的透明度,才能预防和解决债发行和转让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债市场的顺利发展,为债市场的顺利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结语债的特征在于其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这是它相对于税收的优势所在,也是其相比税收具有更大社会风险的原因。法律制度的完善即应当以此为指导,以使其自愿性得到保障有偿性得到实现灵活性与法定性得到统一,充分协调社会和公民利益,降低风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我第一部有关医师的法律规范是1929年民政府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其后修改为医师法,该法目前经修改仍在我台湾地区适用。新成立后于1951年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和医师暂行条例,在一个法治社会仅有两个条例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及时颁布医师法成为一件十分重要的议提,因此立法机关历时十年时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终于于1997年拿出了较为成熟的医师法草案,该草案经多次修改华人民和执业医师法终于在1998年6月26日在九届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一医师法的意义
华人民和医师法是新卫生法制史上第一部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医师制度的法律,从这个方面讲把医师法的颁布称为新卫生法制史的标志性事件并不为过。医师法的重大意义在于
1规定了医师的职责性质是神圣的;
2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3规定了医师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医师协会;
4规定了医师的准入制度为考试制度并规定了报考资格;
5规定医师的注册及执业规则;
6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医师的社会地位规范了社会成员进入医师队伍的法律途径,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规则的规定也使广大医师在执业活动有法可依,因此我们说医师法的颁布意义重大。
二医师法的实施情况
华人民和执业医师的实施情况至今没有立法者的调研报告,医师协会成立后先后进行了两次大的调研,相应的调研情况已有了正式的报告。
从我们了解情况看我目前的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的要求。
从医师的角度看,广大医师对第三章的执行和理解也比较到位,如医师的执业行为无论从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都完成的比较好。
医师法实施有待改进之处是行政处理力不从心,使医师法规定的考核流于形式。
医师法实施最不好之处是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医师被打被骂被杀并不鲜见;且极个别媒体公然污蔑医师的人格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和制裁,让人感到痛心。
三完善医师法的思考
1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不应做为空的口号,如何体现并具体化应在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有所规范。
2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应当具体化,如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的求助下应当怎么做,要有具体要求。
3医师协会的定位应更加明确化。
4目前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允许医师兼职兼薪与医师法第十四条有冲突,兼职兼薪应在法律层面被肯定。
5个体行医的规范应当明确,并应有执业保障。
6医师权益保护应加强。
7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加强。
四医师协会
目前我已加入世贸组织,这既是我发展的动力也有一定的压力。关于入世有这么一句话最恰当不过的话我加入世贸组织,首先政府应当入世,也就是说入世后我现有的一些规范难以与际接轨,转变职能将成为行政机关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入世后一个很快就摆在卫生行政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医权多元化医师身份多样化医师资源流动化的问题,如何解决?
我政府在入世一年报告明确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管理资格审查要严定好制度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经济法律道德约束一块上,对于道德的约束行政机关显然难以做到,此时行业组织的职能就显明非常重要。
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现代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始于西方发达家,和西方发达家相比,我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起步较晚,50年代初才开始建立,随后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根据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表现出的特点,可以将这一过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新建立后,人民政府就立即着手在全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51年政颁布了华人民和劳动保险条例,这标志着我传统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随后一直到60年代末,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呈现出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时期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期间由于频繁的政治运动,整个社会秩序被搅乱,虽然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仍在,但是由于在实践得不到执行,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形同虚设名存实亡,我的社会保险体系实际上已经解体。改革开放以后,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但由于重视不够,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未被列为我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这种不正常的状态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期。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从1980年代期开始,家对原有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调整,我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进人了一个体制创新阶段。这一时期我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覆盖面逐步扩大,打破了职工的身份界限,吸收了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等新的经济成分参加,数量庞大的农民工也逐渐被纳入到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确立了三条基本社会保障线,即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了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增加了失业保险险种,结束了我失业保险法律长期缺失保险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历史;保险责任主体多元化,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责任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同承担;保险体系多层次,即家强制性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
二启示
回顾这一历程,我们主要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社会保险水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相协调。我是一个发展家,社会保障资源严重不足,我又是人口大,而且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十分沉重,我又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这样的基本情决定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的社会保险应保持低水以保证绝大部分人享有必要的社会保险。当然,随着我经济实力的增强,应逐步提高我的社会保险水,以保持社会保险水于社会经济水的动态衡。实践证明,社会保险水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我的情出发,与家的经济发展水相适应。
2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公民等享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险权利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作为社会主义家,我社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但是,到面前为止,我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仅为30%,而世界各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均达60%。①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仅有1.5亿,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均为1亿。②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过,造成了社会成员的身份差别,使得大多数的公民生活缺乏安全感,在宏观上失去了社会公正性。所以,我应着重解决社会保险的非社会化问题,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使所有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有同等的权力,逐步建立一个可以是低水但必须是没有漏洞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困境时都应当免于陷入绝望境地。
法律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内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几年,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财政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管理公支出的一个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经济,推进内就业而歧视外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家还只是在本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内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家的我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期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有利于节约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华人民和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华人民和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采购法律制度竞争市场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外经验,并根据际惯例,建立适合我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内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管理公支出的一个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品质量降低生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供应者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品或服。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崭露头角,被政府相。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原则。具体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品打入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政府采购市场。我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法律制度范文第8篇
从19世纪到20世纪30年代,大约每隔20年,世界上就会发生一场大的金融恐慌,造成大批银行破。在上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仅美一年就有2000多家银行倒闭。为了应付这种情况,美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家住宅法,随后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和各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的存款机构面临危机或者破而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有以下基本功能一是提高银行体系的公信力,减少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的挤兑行为,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传染效应,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以利于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降低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道德风险。作为存款保险制度核心的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能除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外,依据不同的情况,许多家纷纷赋予其金融管理金融援助和破管理的职能。在多数西方家,该制度和银行业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统称为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构成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形成银行的公安全网。金融机构倒闭在任何家都是不可避免的,许多家建立并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至1999年全球有68个家和地区推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金融体系潜在的风险正在逐步地暴露,先后发生了银信托投资公司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以及34家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由于经营风险巨大而被行政关闭的事件,以及其他一些城市和地区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和挤兑事件。这些事件表明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任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是否引进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如何建立我的存款保险制度等问题上,内学者的观点不一致,甚至截然对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本文仅就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利弊,在整个社会经济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考察。
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优势
在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之后,19411980年间,美只有242家银行倒闭,每年均只有6家银行倒闭,银行的倒闭率大大降低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功不可没。但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决不止于此,在金融和金融监管发展史上,该制度都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1.完善金融公安全网。英学者道尔将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划分为审慎或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审慎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和一般性银行监督和检查等,保护性措施则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三者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直接目的方式和效果各不相同,具有不可替代性。1审慎监管在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加强对银行市场准入和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控制银行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达到事先预防风险和维护银行系统稳定的功能。但是完善的审慎监管也不能保证风险的完全消除,一旦银行出现危机,审慎监管则无能为力,需要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补充,作为处理银行危机的手段。2由银行行使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旨在防止银行的暂时性流动性危机向清偿性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通过直接对面临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维护金融稳定。银行的这种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事实上的或隐性的保险。该制度具有操作迅速和见效快的特点。但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行使是有其局限性的。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其同时具有的货币政策职能往往相抵触,过分地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失控,损害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最后贷款人职能行使标准的模糊性和决策的随意性限制了其防范银行危机功能的发挥,但是明确的最后贷款承诺又会使银行过于依赖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增强了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因此,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常常会面临两难境地。3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直接的保护,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可以有效地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但是由于保险基金数目的有限性以及资与负债的不对称,当面临银行体系的大动荡时,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显然是存款保险的必要补充。而且,存款保险制度带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以降低其负面影响。再者,审慎监管的完善也会降低银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危机对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压力。由此可见,三者必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才能达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2.完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金融监管要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保持银行间的适度竞争。当个别金融机构因为经营不善而被市场淘汰的时候,只要不触发系统性危机,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就应该让其破。否则,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就会淡化,经营活力就要受到制约。然而,金融机构的破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银行的破会对社会生巨大的震荡,甚至引起银行的挤兑风潮,危及金融安全。银行机构的特殊性常常使监管当局面临两难选择,所以,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机制上保证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可见,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重要的一环,其存在为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果断措施,促使那些效率差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消除了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促进银行公竞争。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人们一般认为大银行比银行安全,大银行一旦出现问题,家也不会坐视不管,相比之下,银行就处于劣势。同样,有银行由于有家的信誉作担保,比起银行和非有银行,这些银行就会有天然的优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这些金融机构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增强银行和非有银行的竞争力,促进公竞争,从而提高银行业市场的效率。
4.稳定货币供应量。存款是货币供应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存款性金融机构大规模倒闭,存款大量减少,银行货币供应和扩张功能就会受到损害。同时,如果银行不能适时适量补充这些减少的货币,则货币供应量将大幅减少,造成经济的大幅波动和萧条。存款保险制度既可以预防和减少挤兑的发生,也可以通过对存款人的赔偿补充减少的货币供应量,恢复银行的货币供应和扩张功能。因此,弗里德曼和施瓦茨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货币制度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弊端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公安全网作用会诱导存款者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增强了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导致监管机关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监管职责。存款保险制度在上述三个方面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成为学者诘难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说,道德风险可以视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在保险行业,道德风险是指从保险公司的观点看,保险对保险者的行为可能起着逆向调节的效果。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存款者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使存款人除了对较高的收益率感兴趣之外,无积极性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监督银行的业活动,对存款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把存款从潜在的破银行取出。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并以低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从而埋下隐患,加大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
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投保银行的存款和银行体系,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是,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兑的威胁对吸收存款的机构施加的惩戒不复存在。市场纪律的弱化导致投保银行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将存款保险视为一个可以依赖的重要因素,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和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如高息揽储发放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增大了其承受的不适当的风险。同时,由于存款保险公司对规模不
一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以统一的保险费率收取不与风险挂钩的保险费,使得同样规模但风险性较大的银行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所补贴。而利用存款保险获取补贴的唯一办法是采取比通常更具风险的姿态,导致经营稳健的银行纷纷向冒险的银行看齐,银行采取冒险行动的冲动和动机增强了。对存款者的保护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出现危机,存款保险公司将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未被关闭时,银行就倾向于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损失将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
3.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监管机关工作的重心在于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是不发生银行倒闭事件。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防止挤兑而使银行不会因为市场的惩戒作用而倒闭,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对处于危机的银行进行的救助使银行难以倒闭,因此造成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监管机关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表现为一是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失察;二是对银行冒险的纵容或者容忍,甚至掩盖问题。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延误了解决危机的时机,使社会承担了更为严重的代价。
四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利弊的比较
任何制度都不是至善至美的,在选择某种制度的时候,我们应该对其利弊进行权衡,在设计具体制度的时候,应该发挥其积极功能,抑制其负面效应。在理论上,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而保险业并未因此从市场上消失。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存款,不是破的银行,因此,该制度导致存款人的道德风险,但不会直接激发银行的道德风险。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和银行业高负债经营的特点使道德风险内生在银行的运营当,无论有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高风险高收益的冲动都是存在的。将银行的冒险冲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也属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控制问题以及监管问题。银行业本身就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在设计不当和伴随着监管的放松时才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实行单一的保险费率,弱化了存款人的监督激励,以及对破银行处理不当,使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1.借鉴美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我们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例如将银行的风险程度与存款保险费率挂钩;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防止银行的过度冒险,抵销存款保险对银行体系的扭曲效果。这是防范银行业道德风险的有力武器。监管当局可以对银行贷款和投资的种类施加明确的限制,对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做出强制性规定;在存款保险法或者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在处理危机时采用各种方式的条件限度和期限,使其有章可循,减少其决策的随意性,有效地遏制监管者的道德风险。应当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并不能掩盖其巨大的价值,不能否认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做出的难以估量的贡献。
我通过最后贷款人等手段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不适应性越越明显。首先,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不能有效地维护公众信心。其次,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损失最终均由家负担,金融机构不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这是不合理的。再次,家对银行信用的支持基础是财政能够及时救助出现危机的银行或者政府可以增发货币救助出现危机的银行。但是,由于我的财政承担着越越重的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成本和费用,财力有限,已经无力承担救助成本。而货币发行制度的改革使货币发行越越脱离政府的控制,具有更强的独立性,而且,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也是有限的,因此,完全依赖家信用的基础已经动摇。我金融改革的目标是使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之一,使银行从对政府的严重依赖逐渐脱离。在市场化进程,随着政府的退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充分,极容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因此,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在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同时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极为重要。
2.在市场的竞争,商业银行既要受到四大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限制,又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银行生存条件的艰难会引起存款人担心,很容易造成挤兑风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营造相对公的竞争环境。当所有的存款人,特别是额存款人存款的偿付得到了自政府的承诺,存款人将不会歧视银行,从而淡化四大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公竞争。同时,存款人在选择银行的时候,将更注重银行的服质量和效率,使银行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有提高效益的动力。